(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孙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海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400号原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海山,农民。2015年6月5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海山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台温刑初字第153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海山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作案工具剪刀二把、十字批二把、内六角一个、扳手一个。被告人孙海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海山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海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海山撤回上诉。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刑初字第15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