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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雅安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雅安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萍,女,成年人,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雅安市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安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雅安汇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议人民陪审员  古德旺人民陪审员  何良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凌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