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翁洪明与临沂市罗布麻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洪明,临沂市罗布麻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翁洪明,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布麻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民初字第3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现金19035元。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民初字第33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9035元,尚未支付19035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