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提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五矿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五矿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提字第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浙江五矿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任海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凤忠,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海高,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长兴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兴小区*幢。法定代表人:张惠娣,该公司董事长。浙江五矿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诉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长兴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湖长民受初字第1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五矿公司不服,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浙湖民受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五矿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浙民申字第1665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再审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五矿公司以广丰公司和华辰公司为被告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称: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110号调解书”)存在审判程序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且该案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的虚假诉讼,致使五矿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诉请撤销“110号调解书”。理由是:1.五矿公司此前曾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起诉华辰公司等十被告,案件经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民四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6号民事判决书”),华辰公司对五矿公司4.5亿元的债权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其间,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亦依法查封了华辰公司开发的“鑫和花苑”部分房产。然此后“110号调解书”却轻率地确认了广丰公司与华辰公司就“鑫和花苑”房产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即广丰公司在华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2280余万元和以房抵债的工程款4200余万元,共计6400余万元范围内对华辰公司“鑫和花苑”未售房产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使得五矿公司可依“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查封的“鑫和花苑”部分房产的利益受到阻碍。2.从广丰公司与华辰公司签订的两份“鑫和花苑”房产施工合同内容看,房产工程总价款只有4500余万元,然该调解案中广丰公司诉称的工程款却虚高至9400余万元,明显是串通的虚假诉讼。3.“鑫和花苑”房产竣工验收的最后时间是2012年1月,而广丰公司在该调解案中主张对该房产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时间却是2013年3月,明显超过了法定6个月的期限。4.广丰公司和华辰公司并未就案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在调解书中自行约定优先受偿权,显然损害了国家、社会、第三人的利益,属于无效约定。5.该调解案在审理程序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原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该案诉讼标的额,应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该案从受理到结案不到一天,不仅严重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答辩、举证等程序规定,也违反基本的审判规律和常理。长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五矿公司系华辰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在已审结的有关华辰公司与广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其并不能以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该案诉讼,故其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第三人。因此,五矿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对本案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五矿公司对本案的起诉。五矿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查明:2010年3月,五矿公司以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杭州华莹进出口有限公司、湖州华达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及华辰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支付其数亿元被欠款。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0)浙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杭州华莹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湖州华达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分别支付五矿公司2亿6千余万元和1亿8千余万元,华辰公司负此债款连带清偿责任。审理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依法查封了华辰公司在长兴县和平镇开发建造的“鑫和花苑”部分房产。2013年6月,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杭州华莹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25日,在上述案件的二审期间,广丰公司以华辰公司欠付其施工的“鑫和花苑”房产工程款为由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华辰公司支付广丰公司工程款2280余万元以及因停工造成的损失600万元,广丰公司对“鑫和花苑”房产拍卖等所得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确认双方达成的华辰公司以房抵债(工程款4200余万元)的协议有效。长兴县人民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并于次日组织调解,随后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110号调解书”,其中确认:广丰公司在华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2280余万元以及以房抵债的工程款4200余万元两项合计6400余万元范围内对华辰公司“鑫和花苑”房产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4年3月,五矿公司根据执行消息,从原审法院获悉“110号调解书”并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广丰公司与华辰公司签订的“鑫和花苑”房产施工合同所涉的为“一期一标段”和“一期二标段”房产,工程总价款为4500多万元。该两标段房产的最后竣工验收单据上记载时间是2012年1月。2013年3月,广丰公司在“110号调解书”案中诉指的“鑫和花苑”房产决算工程款为9400余万元,并请求对“鑫和花苑”房产以拍卖等所得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还查明:“16号民事判决书”和“110号调解书”现分别正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长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五矿公司应否作为被诉的“110号调解书”案中当时的第三人是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受理的关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五矿公司不具备在该调解书案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是普通债权,因此其现起诉要求撤销该调解书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五矿公司的上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裁定生效后,五矿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110号调解书”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级别管辖规定,存在程序错误,依法应予纠正。该调解案起诉的欠款标的额达2800余万元,全部诉讼请求约7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该调解案从受理到结案不到一天,不仅严重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答辩、举证等程序规定,而且也违背常理,两被申请人显然属于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依法应予纠正。3.两被申请人在未就案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在调解书中自行约定优先受偿权,显然损害了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属于无效约定,依法应予纠正。4.两被申请人通过恶意诉讼,抬高工程造价,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对于“110号调解书”的违法内容,依法应予纠正。根据再审申请人调取的《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表》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案涉项目一期两标段的投资额总计才4529万元,远低于调解书中所称的工程总造价9420万元。且所有工程在2012年1月前竣工验收完毕,其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早已超过六个月。5.该调解案的结果与再审申请人为执行“1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华辰公司“鑫和花苑”房产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再审申请人是该调解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再审申请人因非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该调解案的诉讼并不影响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认定以及依法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综上,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裁定长兴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被申请人广丰公司和华辰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五矿公司对华辰公司享有的虽系普通债权,但广丰公司诉华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关于确认广丰公司在6400余万元范围内对华辰公司“鑫和花苑”未售房产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处理结果,与五矿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五矿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五矿公司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综上,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湖民受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和长兴县人民法院(2014)湖长民受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长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东代理审判员 许 勤代理审判员 李竺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