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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六洲与被上诉人程建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1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艳军审 判 员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