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终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六洲与被上诉人程建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1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艳军审 判 员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