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峰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823号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1337号香江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徐金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远波,公司员工。被告徐峰峰。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