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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峰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823号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1337号香江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徐金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远波,公司员工。被告徐峰峰。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