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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委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福俭、易正连等与梁启旺、梁启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俭,易正连,黄姗,黄婵清,黄译影,黄子原,王艳凤,梁启旺,梁启权,商达东,商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委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黄福俭,男,193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佛子镇龙渊村委会居民,住该村委会根竹鼻村二十二队11号。申请执行人易正连,女,193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佛子镇龙渊村委会居民,住该村委会根竹鼻村二十二队11号。申请执行人黄姗,广西灵山县佛子镇龙渊村委会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婵清(又名黄清清),广西灵山县佛子镇龙渊村委会居民。申请执行人黄译影,广西灵山县佛子镇龙渊村委会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子原,广西灵山县佛子镇龙渊村委会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艳凤(黄译影、黄子原的母亲,法定代理人),广西灵山县佛子镇龙渊村委会居民。被执行人梁启旺,广西灵山县灵城镇黄鳝村委会旱塘村一队**号居民。被执行人梁启权,广西灵山县灵城镇黄鳝村委会旱塘村一队***号居民。被执行人商达东,广西灵山县灵城镇前进村委会黄茅村**号居民。被执行人商达超,广西灵山县灵城镇前进村委会黄茅村**号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艳凤、黄姗、黄婵清、黄译影、黄子原、黄福俭、易正连与被执行人梁启旺、梁启权、商达东、商达超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灵执委字第11-9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执行人梁启旺所有的位于灵山县灵城镇丰收路(大江桥西边)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灵国用(2007)第01-244号、房屋占地面积59.4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29690,房屋建筑面积340.89平方米]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梁启旺于2015年11月12日已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实现,同意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灵执委字第11-9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梁启旺所有的位于灵山县灵城镇丰收路(大江桥西边)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灵国用(2007)第01-244号、房屋占地面积59.4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29690,房屋建筑面积340.89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逎海审判员  黄诒恒审判员  施 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肖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