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姚安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由罗某某给付杨某某执行款337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的(2015)姚执字第1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瑞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向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