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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泽毅诉查小兰、李凤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泽毅,查小兰,李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099号申请执行人:朱泽毅,男,汉族,2005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理人:查小兰,系朱泽毅母亲,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查小兰,系朱泽毅母亲,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李凤兰,女,汉族,1939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25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朱银华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阳光城21栋302室房产壹套过户到朱泽毅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桂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