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XX建与杨云霞、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建,杨云霞,杨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XX建,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杨爱贞(系XX建妻子),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址同上。被告杨云霞,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杨永强,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建与被告杨云霞、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明腾人民陪审员 郑木财人民陪审员 林乃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