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刑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进森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进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冀刑执字第1038号罪犯李进森。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2012)邯市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进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以(2013)冀刑三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8月3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进森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3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李进森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进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焕琪审 判 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