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45号原告贾某某,男。被告项某某,女。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3年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结婚证遗失于2014年11月11日补领了结婚证。1984年生育一女贾某甲。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并很难交流沟通。2007年6月11日,原、被告签署离婚协议后,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已没有任何经济、生活往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项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项某某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3年2月6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结婚证遗失于2014年11月11日补领了结婚证。1984年1月2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贾某甲。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6月11日,原、被告因性格长期不合,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书签订后,原、被告未办理法定的离婚手续,但一直分居生活。2015年8月13日,原告贾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项某某离婚。诉讼中,本院与被告项某某电话联系,其表示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属合法婚姻关系,但从2007年6月17日起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达8年多,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松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