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9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重庆索特客运有限公司与古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索特客运有限公司,古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9511号原告重庆索特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观音岩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0029-9。法定代表人陈丽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晓霖,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艳,女,住重庆市万州。本院在审理重庆索特客运有限公司古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索特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索特客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索特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重庆索特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登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