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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马玉莲诉阿曼卓力·木沙别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莲,阿曼卓力·木沙拜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马玉莲,女,汉族,1951年2月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县。被执行人阿曼卓力·木沙拜克,男,哈萨克族,1987年2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马玉莲与被执行人阿曼卓力·木沙别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阿曼卓力·木沙别克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玉莲案件款19308元,诉讼费89.25元,合计19397.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马玉莲要求被执行人阿曼卓力·木沙别克应给付案件款19397.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阿曼卓力·木沙别克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查,阿曼卓力·木沙别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马玉莲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m i ddot;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mid   dot;哈依沙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巴合提江·米那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