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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行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波与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工伤待遇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岩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奉法行初字第00211号原告周波,男,生于1958年11月20日,汉族。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961-5。法定代表人肖亚南,局长。委托代理人颜奉平,该局待遇核发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岩湾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岩湾乡作坊村2社。代表人马先云,矿长。原告周波诉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工伤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受理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原告周波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周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周波负担。审 判 长  欧 燕代理审判员  费明军人民陪审员  卢先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玲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