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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大邑汇辰玻璃压制厂与成都富兰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大邑汇辰玻璃压制厂,成都富兰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44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大邑汇辰玻璃压制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投资人李艳红,厂长。被执行人成都富兰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都大邑汇辰玻璃压制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富兰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富兰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登记有两辆小型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未能扣押。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该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1)大邑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新情况出现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绍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