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栖霞市跃进路***号。负责人徐杰,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建芬。被执行人刘君平。被执行人刁学刚。被执行人潘玉贤。关于上述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审结。该案(2010)栖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刁学刚在中国建设银行栖霞支行账户62×××25的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东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