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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936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孟某,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