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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恒昌达涂料有限公司与陈某某、成都胡杨林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恒昌达涂料有限公司,成都胡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陈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134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恒昌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79781908-X。法定代表人晏发成,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胡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67431467-1。法定代表人陈远涛,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远涛,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恒昌达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胡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陈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3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胡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陈远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恒昌达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申请人成都市恒昌达涂料有限公司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3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曹荣邦执行员  刘 星执行员  毕世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