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周祥来与李晓梅、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祥来,李晓梅,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周祥来,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晓梅,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杨,女,197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周祥来与被执行人李晓梅、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王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祥来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王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婉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