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芜湖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利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636号原告:芜湖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赵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旭,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善龙,该公司员工。被告:肖利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芜湖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杰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