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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宝如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王宝如,冯俊华,李永超,建平县金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9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委托代理人:宋文被执行人:王宝如被执行人:冯俊华被执行人:李永超被执行人:建平县金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宝如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公证处已经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1)建证经字第19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抵押财产有待查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9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殷文悦助理执行员  朱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凯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