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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商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梁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英,梁福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1165号原告:张玉英。委托代理人:俞伟伟,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福燕。委托代理人:吕金,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英与被告梁福燕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张玉英负担(已缴)。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