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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817号原告刘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冬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