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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0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贾学新诉被告潘留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学新,潘留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2122号原告贾学新。被告潘留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学新诉被告潘留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学新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留义的工资和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于240000元的财产(位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闸南西路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学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留义的工资和银行存款24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所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