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汾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宁杰与黄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杰,黄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张宁杰,男,44岁,汉族,住汾西县城内。被执行人黄黎平,男,46岁,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2015)汾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黎平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黄黎平的银行存款51604.61元(其中债务50000元、受理费940.5元、执行费664.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师文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