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邓礼聪与李权勇、徐群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礼聪,李权勇,徐群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邓礼聪,男,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李权勇,男,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徐群兴,女,汉族,1977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同上。原告邓礼聪与李权勇、徐群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坭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借款676000元及利息等。由于被告逾期未能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到庭履行还款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另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权勇名下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边路6号恒达花园十座204住宅一套(权利证号:0410006006)、地下一区485车房(权利证号:C6244474)、粤E×××××号小型轿车及粤E×××××号轻型厢式货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徐群兴名下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泉大道3号御江南国际社区三区五座102(权利证号:0410061955)及粤E×××××号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财产中,权利证号0410006006、0410061955的住宅已由我院实施评估、拍卖。粤E×××××、粤E×××××号和粤E×××××号车辆因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本院已在车管部门对上述车辆进行登记查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0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