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室。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1987年6月26日,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刘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成贵代理审判员 祝鹏飞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楠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