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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唐东莎袜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大唐东莎袜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2284号原代:杨菊明,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五泄镇藏绿村361号。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6409042742。委托代理人:叶军强,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大唐东莎袜厂。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江北路271号。注册号:330681608030890。经营者:赵位根。委托代理人:周钓锋,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菊明与被告诸暨市大唐东莎袜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菊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菊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2元,依法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杨菊明负担。审 判 长 冯 丽代理审判员 周 滨人民陪审员 周辰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