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振武与德州市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武,德州市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武,个体户。被执行人:德州市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县城104国道北侧3号。法定代表人:郭乃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市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邑县城104国道北侧、3号县乡路西侧,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08)第0195号、临国用(2006)第0031号、临国用(2009)第084号、临国用(2006)第0030号、临国用(2006)第0386号、临国用(2007)第0265号、临国用(2006)第0029号、临国用(2006)第0387号、临国用(2008)第05**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市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坐落于临邑县城104国道北侧、3号县乡路西侧,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21××99号、21××98号、25××98号、21××97号、09××98号、10××00号、19××65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