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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执字第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韩彬与吴保凯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彬,吴保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铁执字第0492号申请执行人韩彬,农民。被执行人吴保凯,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韩彬诉与执行人吴保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第031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主文中载明:“一、被告吴保凯于2015年6月10日前偿还原告垫付款5000元,2015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垫付款5000元,2015年8月10日前偿还原告垫付款5000元,2015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垫付款5000元,2015年10月10日前偿还原告垫付款5000元,2015年11月10日前偿还原告垫付款7698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任意一期逾期履行,被告吴保凯需向原告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原告韩彬可以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000元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元,由被告吴保凯负担。”2015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韩彬以被执行人吴保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仅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结案,所需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4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广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