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莎、陈拥军、薛继珍与淮南幸福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344号原告:陈莎,女,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告:陈拥军,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薛继珍,女,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上述三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井多田,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幸福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立新街道长江商贸新区古玩市场。法定代表人:王继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莎、陈拥军、薛继珍诉被告淮南幸福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莎、陈拥军、薛继珍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莎、陈拥军、薛继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莎、陈拥军、薛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6元,减半收取2993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志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