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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957号原告辛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