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荣勤与李庆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勤,李庆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勤,男,汉族,1971年出生。被执行人:李庆典,男,汉族,1964年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32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庆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李荣勤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李庆典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躲避执行,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泗县人民法院泗民一初字第03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上述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审 判 员 陈幼书助理审判员 王谦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