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与杜祥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小寨镇关庙村。法定代表人汪均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勤,该公司干部。被执行人杜祥花,女,1946年12月20日生,农民。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与杜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蓝民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与杜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136880.00元,在执行回20000.00元后经查,被执行人杜祥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亦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我院执行,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蓝执字第002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鹏 晖代理审判员 李红涛代理审判员孙青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