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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枫与柳州市民族国际旅行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枫,柳州市民族国际旅行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639号原告李枫。委托代理人朱雪梅,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娆,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民族国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覃国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恩科,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原告李枫诉被告柳州市民族国际旅行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枫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李枫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汤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