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枫与柳州市民族国际旅行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枫,柳州市民族国际旅行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639号原告李枫。委托代理人朱雪梅,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娆,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民族国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覃国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恩科,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原告李枫诉被告柳州市民族国际旅行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枫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李枫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汤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