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与王海英、王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金初字第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地址获嘉县城关镇东环路邮政局大楼。诉讼代表人侯丽双,行长。委托代表人魏化科。被告王海英。被告王国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诉被告王海英、王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海英、王国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以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英、王国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海英、王国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宋光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任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