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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恢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成勇,邓维凤与成坚,曾炳芳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勇,邓维凤,成坚,曾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恢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成勇。申请执行人邓维凤,户籍地址、。被执行人成坚,现在信宜市看守所服刑。被执行人曾炳芳。原告成勇、邓维凤与成坚、曾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成坚、曾炳芳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人成勇、邓维凤,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于2015年7月28日移交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坚、曾炳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结果如下:一、经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宜市支行等银行查询,成坚、曾炳芳均设有可划拨的存款。二、经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成坚、曾炳芳各有楼房一幢。于2014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成坚、曾炳芳分别以各自的房地产办理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信宜支行贷款417万元、417.36万元,因成坚、曾炳芳不按约定偿还贷款,2015年9月16日,建设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现在审理中。并且,上述房地产已由本院4次轮候查封。三、经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成坚名下登记有“信宜市信成针织有限公司”和“信宜市东镇利成毛织厂”,但均已停业。四、经到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没有机动车权属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成坚、曾炳芳因欠债较多,尚有系列案件在执行中。现申请人同意暂缓对成坚、曾炳芳的楼房评估、拍卖,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坚、曾炳芳是夫妻关系,以各自的房地产办理抵押向银行贷款后,不依约定偿还贷款的案件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对成坚、曾炳芳的楼房评估、拍卖司法程序,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5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 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庆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