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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645号罪犯张明。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5月9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徐刑初字第00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明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一终字第0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刑三复84536363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2015年8月31日,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9月16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张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于2013年8月入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悔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韬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孟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