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戴世才与马鞍山市和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戴世才,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和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栾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戴世才与被告马鞍山市和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戴世才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