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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闵静与白忠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静,白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闵静,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白忠诚,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闵静与被执行人白忠诚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故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