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闵静与白忠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静,白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闵静,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白忠诚,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闵静与被执行人白忠诚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故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