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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凤英与王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英,王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762号原告王凤英。被告王丽。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英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