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凤英与王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英,王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762号原告王凤英。被告王丽。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英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