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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涿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张家口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口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张家口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涿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张家口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涿行非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