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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罗明军、王树红与李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明军,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红(与罗明军系夫妻关系),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国,男。上诉人罗明军、王树红因与被上诉人李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了当事人上诉权利、交纳上诉费的方式、时间及逾期交纳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罗明军、王树红于2015年4月23日签收一审判决之后提交了上诉状,但迄今为止,其未预交上诉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明军、王树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涂晶晶审判员  王佼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