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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金山与被执行人杨世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山,杨世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山被执行人:杨世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山与被执行人杨世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亩林地。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5亩林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风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