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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知民终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玉祁镇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玉祁镇好又多超市,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终字第0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玉祁镇好又多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海瑞路**号。经营者邬龙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坤、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市玉祁镇好又多超市(以下简称好又多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好又多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好又多超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无锡市玉祁镇好又多超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一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