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肖王恩、赖荣谷与东源县公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王恩,赖荣谷,东源县公路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肖王恩,男,汉族,1932年2月27日出生。原告:赖荣谷,女,汉族,1943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国平,广东法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源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欧伟平,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王恩、赖荣谷与被告东源县公路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王恩、赖荣谷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源县公路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王恩、赖荣谷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源县公路局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王恩、赖荣谷撤回对被告东源县公路局的起诉。审判员 李衍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丽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