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10-1号原告樊某某,男,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小云。被告常某某,女,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常玉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罗振学人民陪审员 赵文海人民陪审员 郭建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