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建鹏与永嘉(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鹏,永嘉(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4090号原告林建鹏,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被告永嘉(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法定代表人李日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育平,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鹏诉被告永嘉(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林建鹏负担。审判员 陈添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翠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