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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鑫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鑫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法定代表人夏斌,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鑫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鑫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章商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玉丹 来源: